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阴6-12°C 第19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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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了《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施行范围、工作内容及有关要求。
《通知》聚焦高碳排放项目,对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项目实施碳排放评价。同时,鼓励其余项目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
《通知》提出从四个方面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一是在节能报告中完善碳排放评价专章,明确碳排放核算的范围。项目碳排放量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及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碳排放量应单独说明。同时,为便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工作,《通知》以附件形式提供了《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二是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全流程,节能审查时对项目碳排放评价专章进行论证,节能审查验收时一并对降碳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碳排放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开展节能审查。三是鼓励新上项目消费可再生能源,鼓励建设单位多种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并明确了电力碳排放核算方法。如,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以及采购绿色电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四是加强高碳排放项目碳排放监测管理,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万吨及以上的新上项目,原则上须同步建设碳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监测、分析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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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