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转载)
2018-07-09 00:00: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转载)

发布时间:2018-07-09

成办函〔2015〕179号

签发时间:2015-11-10  

生效时间:2015-11-10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2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11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5年11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4乡镇(街道)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机制

3.2预警行动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应急处置

4.3现场检测与评估

4.4部门应急联动

4.5信息公开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赔付

5.3调查总结

6.应急保障

6.1救援体系保障

6.2预案体系保障

6.3通信信息保障

6.4技术装备保障

6.5救援队伍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6.8社会治安保障

6.9救援物资保障

6.10人员安全保障

6.11救援经费保障

6.12社会动员保障

6.13避难场所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与演练

7.2预案修订与备案

7.3预案实施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应急预案体系

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应急预案构成。框架图如下:
  

 

(表见附件)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为主,实行区(市)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一专多能,资源共享。以现有的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各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加强培训教育,改善应急装备,提高救援技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如下:
  

(表见附件)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如下: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部门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交委:负责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
 
 市经信委:负责电力、燃气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的综合调控和供需协调。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市属国有企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水利工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涉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市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减轻污染危害的建议;监督责任单位对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处置;负责核技术项目(Ⅲ、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性工作场所)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生活必需品保障。
 
 市卫计委: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
 
 市发改委: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市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新闻发布组织工作。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涉外、涉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和农村沼气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市总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规、规章的组织起草和修改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市城管委: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成都供电公司、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负责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2.3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2.4乡镇(街道)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办)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预警及信息报告
 
 3.1预警机制
 
 3.1.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3.1.2依托110、119、120、122平台和水陆交通GPS系统,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1.3建立市、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1.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3.1.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1.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3.3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同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及省属在蓉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安监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市外事侨务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全市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
   
(6)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全市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超出区(市)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4.1.4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应急响应分级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的指导下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各区(市)县、乡镇政府(街办)决定。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办)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级别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政府(事发所在地)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4.3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部门应急联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市级牵头部门(单位)、协作部门(单位),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事故灾难
类别牵头部门
及单位协作部门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市安监局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
机场事故灾难民航西南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事故灾难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房管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
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市经信委市交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
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等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事故灾难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等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等
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总工会等

旅游事故灾难市旅游局市交委、市建委、市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民航西南管理局、成都铁路局、保险公司等
  
防汛、水利工程事故灾难市水务局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
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
 
电力生产事故灾难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成都供电公司等
 
大型商场、超市、大型工业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事故灾难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

农村沼气事故灾难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等

其他事故灾难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
  4.5信息公开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5.3调查总结
  
 事故调查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一周内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一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6.2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市、区(市)县、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6.3通信信息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6.4技术装备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置。
 
 6.5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民航和铁路等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求。
 
 6.7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6.8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9救援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10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具体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6.11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级部门处置事故灾难所需救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6.12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13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7.预案管理
 
 7.1预案培训与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