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9月1日新版《广告法》开始实施,地产广告该怎么做?
2015-08-21 12:46:26

距市中心仅多少多少分钟”,今后开发商不能再这样做广告了。9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

转载自:明源地产研究院

2015年9月1日新版《广告法》开始实施,其中关于地产广告的4条细则让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对新旧《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比研究,可以发现其中的秘密和相应的对策。

虽然规定有变化,但事实上地产广告的环境与之前相比并无变化。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新旧法规对比:从“违规”到“违法”

新版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房地产广告做出了规定,这是老版广告法所没有的,详细内容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可以看出,这几条所针对的,都是地产广告的痛点。下面为大家逐条分析:

不能乱吹牛说买房回报率多少

大家都看过某些楼盘“包租,XX年收回成本”、“资产迅速增值”的宣传。但9月1日之后,这些将被认定为违法广告。


项目距离多少,不能用时间描述

营销女神蔡雪梅有曾经在地产创新研习社的演讲上,有过这样的精彩分析“所有的广告都告诉你,驱车20分钟可以到机场、车站,其实他说的距离可能是直线距离,他说的时间是深夜路上根本没人时的行驶时间。”


不能用价格低至多少来忽悠客户

很多房企喜欢用“低至xxxx,首付xxx起”等低价格吸引客户,但实际上只是噱头,并非实际的销售价格,即使有也是数量极少,很少客户能买得到。以后这类广告都会被禁止。


还没建好的配套也不能用来诱惑消费者

许多购房者有这样的体验“楼盘广告上写着‘地铁口、学校旁’,可等去到现场才发现,那些都是10年之后的规划。而“买房送学位”这些也不允许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了。


这样看上去,之前很多地产广告似乎真的不能做了?但对比了近20年前的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和配合新广告法出台2015年7月开始向社会公示的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后,1998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所以,新《广告法》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规定,在1998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都有。只是现在从细化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了。

罚款和20年前一样不超3万,威慑力因通货膨胀下降?

而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虽然有一些变动,但大多是文字、位置变化,其规定本身大多类似,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而更重要的是,虽然从“规定”上升为“法律”,相关惩戒措施却并没有变化,反而因为通货膨胀而降低了。不信?请看下面的分析:

新版《广告法》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新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996年、1998年版处罚措施

而1996、1998年版《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清楚了吗?最高罚款3万元的规定,是没有变化的,而2015年的3万元,和1998年的3万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而“广告费用”,在目前新媒体兴起,动辄转发数十万却只有很少费用的今天,“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更是没有什么威慑力。

所以,如果说新《广告法》出台后,地产广告就没办法做,那早在1998年就应该没办法做。所以过去的十几年地产广告怎么做,之后可能还将继续。但是,对于大公司来说,还是得有所收敛,因为一旦“违法”而被爆出,对品牌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不要再打擦边球啦,做点高大上的吧!

虽然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增加不多,但购房者却越来越聪明了,指望着靠广告上的忽悠让购房者去到现场,之后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成交,可能性越来越小,且容易引来后期的投诉和维权。

事实上,地产广告在完全合法、诚信的情况下,其玩法也很多。明源君这里举几种做法,抛砖引玉。

改变参照系

房屋广告与其强调不符合事实的“距离中心20分钟”,不如改变参照系。

相信你的公司内部有过“本司范冰冰”、“本司汤唯”之类山寨封号,很是招蜂引蝶,这就是说,周边没有女神,找远处的女神来类比一样有效果。

同样,明源君认为,楼盘地段如果不好,周围没有豪宅,尽可以把眼光放宽一点,和远处的豪宅类比。这个做法的专业名词叫改变参照系。举例来说,深圳的“星河丹堤”在梅林关口,传统的“关外”,不符合高端定位,但其定义自己为“西银湖”,与传统的豪宅区域银湖相类比;别墅项目“圣莫丽斯”在龙岗区大众陌生的地方建设,其定义自己为“香蜜湖上游”,与香蜜湖豪宅区类比。

讲画面,说感觉,留想象空间

“唯一”、“顶级”、“皇家”、“珍藏”、“高尚”、“经典”、“震撼”……堆积起来的形容词没有客观性,是空洞而苍白的,特别是在观众已经明知道其是广告的时候。这种看似“实在”的描述其实没有作用。什么样的广告是好广告?我们先来看“万科棠樾”的广告词:

高尔夫不打进水里,又如何观澜。四海之内皆兄弟,家风即国风。一袭东方,棠樾激起了千层浪。中国亲生的屋子,给中国亲生的你。

再看“先生的湖”的四则广告:

鱼什么时候来,是鱼的事。


在先生看来,有些走路是赶路。


或许吧,树比董事更懂事。


月光如此美好,让我如何是好


这两个例子都几乎不用形容词,却体现出了许多美好的东西,给人以无限的想象空间。明源君认为,描述一个画面胜过200个形容词,而且这种文案更容易配图。一个场景可以引发对前后时间、上下左右空间的各种美好想像。

华润平门府的“归去来”广告也颇得其中真味,其广告的标题分别是“走得再远,还是没有走出最初的地方”、“离开了家,就开始了回家”、“冰箱里最甜的西瓜,也比不上水井里的那一颗”、“在家,窗前的桃花都是三月开;离家之后,冬月的夜里也绽放”、“尘埃里的旧物能拾起,记忆中的旧事,有几件能找回?”“霜叶红于二月花。你之所忆,是否也是女儿所见?”。积累了财富见多了繁华的人,这种朴素的情感往往最能打动他。


让客户理解一个卖点胜过听到10个

没有哪个楼盘是一个优点也没有的,之所以许多楼盘打擦边球造假,是因为想宣传非常多的点才需要造假, 不管是策划人还是现场销售人员,总希望把楼盘的几十个所谓优点一股脑地灌输给客户,让对方完全接受。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策划人或销售人员本身“消化”这几十个优点,可能用了几天乃至更长的时间,而顾客不可能用几分钟看完一段话或者听完一段介绍,就完全明白。

所以,这个时候,必须要做减法,把楼盘的最大卖点突出展示出来,蜻蜓点水地展示50个优点,不如展示一个完全真实无可挑剔的优点并让对方完全接受。

故事比产品更容易传播

最高明的传播是不再讲述产品本身,转而大讲与产品有关的故事。目前在这一方面,旅游地产做得颇为成功。早期譬如云南石林借阿诗玛的故事名满天下,比较近的则有杭州西溪湿地借电影《非诚勿扰》的故事一夜走红等。

《从草根到精英—soho中国百万级销售员全访》这本书,借许多销售员的独特故事成功推广了soho。


万科的王石、郁亮,四处登山航海创造传奇,他们的故事已经成为万科的一部分。而万科深圳公司经理喝游泳池的水的故事、沈阳万科老总捡小区路上烟头放进自己口袋的故事的传播,都比几万条标语广告的传播更有效。

善于发掘项目本身和与项目有关的人物的故事,是一种能力。而从项目设计之初就进行这种思考,则能事半功倍。比如有项目专程请来有故事的设计师,在项目中实现其设计理想,在项目宣传开始,就主要讲述该设计师的故事。

来源明源地产研究院 作者:王恒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