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
2018-07-09 00:00:00

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市政府《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2015-2025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加快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培育科技型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载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

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创业苗圃”)是指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或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高成长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

第七条 科技专业楼宇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规划、楼宇管理单位招商引进,聚集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城区商务楼宇,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与楼宇经济结合,培育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技术服务业新业态。

第三章 对新建载体的资助

第八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二)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第九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四)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第十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三)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四)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专业楼宇,给予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资助。新建的成都市科技专业楼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二)科技专业楼宇所在的区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

(四)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第十二条 申报新建创新创业载体其实际运营时间应已满6个月以上。

第四章 对已建载体的补贴

第十三条 建立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的长效机制,每年对创新创业载体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由市级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一)人才引进。引进“中科院或工程院院士”、已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 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在蓉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及入选“成都人才计划”创新类的高层次人才或带有优秀科技成果的创业团队入驻创新创业载体。

(二)硬件建设。扩大孵化场地、新建配套公共设施、维护升级已有公共设施,提供个性化装修,新建产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服务提升。开展创业导师、市场推广、数据统计、知识产权等各种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组织载体内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动载体内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效对接,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四)产出效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提升入驻企业营业总收入、技术专利数等指标。推荐符合高成长企业条件的入驻企业进入成都市科技企业加速器或各类园区。

第十四条 同一运营机构运营多家创新创业载体的,只能推荐其中一家载体作为已建载体经费补贴申报对象。新建的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载体补贴经费。

第五章 对载体创新发展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申请新建载体经费资助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须按要求上报在孵企业的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一)载体建设方指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二)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三)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四)申报单位须出具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推荐函、区(市)县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一)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二)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三)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四)申报单位须出具区(市)县人民政府的推荐函和已经给予其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一)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是指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国内外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其拥有载体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三)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资助对象,市级经费不重复资助。

第六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市级资金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企业信息,经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

(二)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交市科技局。

(三)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分批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级资金的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申请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申报书》,申请已建载体补贴经费的单位须提交《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申请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的单位须提交《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申请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的单位须提交《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申请引进知名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的单位须提交《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申请异地孵化资助的单位须提交《异地孵化补贴经费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其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

第七章 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创新创业载体工作纳入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对创新创业载体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为创新创业载体提供政策咨询,并开展数据统计、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的人力资源、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创业投资、融资担保、国际合作等服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扶持。对创新创业载体重点推荐的科技项目,在市级科技计划、技术交易、平台使用、种子资金、科技保险、科技人才、科技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载体应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依托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加强对孵化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开展创新创业载体运营绩效评价工作,月、季、年报表等统计报送情况将作为申报已建载体补贴的重要依据和评审指标。市科技局根据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应具备的条件,每年进行复核,对连续2年指标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原管理办法(成科字〔201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