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成都市楼宇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成都市楼宇经济促进会章程》相关条款,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四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可邀请名誉会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出席会议,指导工作,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征得理事长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会风会纪,确保会议高效、务实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 根据《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规则、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 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1、 协会的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的制定和调整;
2、 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 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预算、决算,高风险业务以及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
4、 薪酬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5、 需要提交理事会、会议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6、 其它有关本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 重要干部任免的主要内容
1、 中层干部的任免;
2、 中层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3、 中层干部的重要奖惩;
4、 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 重要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
1、 年度工作计划;
2、 年度预算资金安排;
3、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
4、 其它对本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四)党支部参与重大事项议事的主要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审定金额较大的财、物的使用,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事项;审定以党支部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重要会议的报告或讲话。
3、研究和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办法。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书记根据职责分工可临机处置。
4、研究决定应该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通报情况,交流工作意见等。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原则
1、 依法决策的原则。本会“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
2、 依权限决策的原则。本会“重大事项” 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协会领导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3、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4、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要坚持回避原则。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重大事项” 决策的形式
1、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事项,应根据不同的决策议题、内容选择讨论决定的形式。主要的形式有:秘书长长办公会、党支部会议。
2、 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需秘书长办公会、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
3、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4、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6、 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重大事项” 决策的程序
1、 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应履行以下程序:
(1) 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提出或根据部门建议,商量确定决策议题。
(2) 讨论决策前,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并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必要时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决议事项的过程中应当将决议事项公开,为集体决策提供依据。
(3) 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置的, 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可特事特办,但事后仍须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2、 重要干部推荐和任免应履行以下程序:
(1) 确定人选。采用党支部推荐、领导提名或民主推荐等形式确定初步人选。
(2) 组织考察。 党支部、人事等部门或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不得上会。
(3) 征求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4) 党支部和领导推荐或任免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对拟任免人员要逐一表决, 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 将会议通过的拟聘任干部名单进行公示。
(6) 根据公示情况, 做出聘任与否的决定。
(一) 充分发挥同级别人员互相监督作用
实施同级监督必须使领导班子成员明确“重大事项” 集体决策的范围、原则、形式、程序和监督检查办法。领导班子成员对违反“重大事项”规定的行为,有责任相互提醒和劝阻。
(二)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通过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决策公开,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披露,接受群众的监督。
监事会需对“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事长以双重身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履行双重职责。
通过领导干部对执行“重大事项” 情况的自查自纠, 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监督的目的。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 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并造成损失的;
2、 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成都市楼宇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四)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五)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活动的,由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成都市楼宇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协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协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协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楼宇经济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是由从事楼宇经济和有关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为其服务的有关部门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会员类别
1、企业会员:
2、个人会员:从事楼宇经济和有关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财务、法律工作者。
(二)会员级别
第三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须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权委托人。
第四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入退会程序
(一)入会
(二)退会
第七条 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一)会员的义务
(二)会员的权利及服务(详见附表)
第八条 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任职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促进会。
第九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收取标准:
单位会员:楼宇会员(含监事、个人会员)5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非楼宇企业20000元/年,常务副理事长单位30000元/年,理事长单位100000元/年。以上费用均不叠加收取。
(二)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须于每年一季度前一次性将会费交清;新会员为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理事会成员等须在每年前两个月内将会费交清。
(三)未按时交纳年度会费,且逾期达一年者或拒交年度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开支范围:
1、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
2、促进会日常办公支出;
3、召开会议、开展宣传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4、其他项目支出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